Q: xxxx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一名監察人及四位董事,請問此監察人的身分可以是公司經理人(本身是董事之一)的子女嗎?
A:
您好
有關監察人的身分限制,依據公司法第216條第4項規定,第30條之規定及第192條第1項、第4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依據公司法第30條及第192條第1項、第4項規定,監察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且不得有下列情事: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未成年人而有民法第15-2條及第85條規定之情形者。
但應注意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6-3條第3項、第4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1.配偶。
2.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承上,若 貴公司是依據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3條第5項至第7項規定,因為 貴公司僅設一名監察人,監察人與董事間,沒辦法保留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監察人席次,監察人之當選失其效力,當然解任,建議盡速補選監察人為妥。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建議提供相關資料,與法律顧問律師預約時間,說明清楚的狀況,以利提供正式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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