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著作權法
第 3 條第1項第1到3款所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復依同法
第5條規定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再參酌智慧財產局81年6月10日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
一、 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
(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三、 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項各款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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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由於寵物在我國並無人格權或肖像權,而您完成的插畫,則為美術著作,除非委託您完成時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由著作人即您所取得。對方擅自將其重製而量產,已侵害您的著作權。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A:
關於您所繪製的寵物圖像,其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及出資之客戶得否利用該寵物圖像,應先依您與客戶間之契約約定而定。如您與客戶間之契約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及客戶得否利用該寵物圖像均無特別約定者,則您為寵物圖像此一著作的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亦歸屬於您,但出資之客戶得利用該寵物圖像此一著作。
1. 出資聘請自然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
2.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
3.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
4. 依您所述,您係個人接案插畫家,幫客戶客製繪製寵物圖像。關於您所繪製的寵物圖像,其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及出資之客戶得否利用該寵物圖像,應先依您與客戶間之契約約定而定。
5. 但如您與客戶間之契約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及客戶得否利用該寵物圖像均無特別約定者,則依上述著作權法第12條第1至3項規定,您為寵物圖像此一著作的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亦歸屬於您,但出資之客戶得利用該寵物圖像此一著作。基此,出資之客戶得製作成商品大量販售,而無須徵得您的同意,並無侵害該寵物圖像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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