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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拆夥侵佔問題


梁OO 發問於 2024-04-17 | 臺中 | 其他

Q: 在大約5年前有和朋友合資買露營裝備,當時只有用line建群組,因為與其中一人吵架,被「團長」踢出群組,所以無法佐證當初的資料,但因為是我處理記帳,所以有帳務資料,現在想追回剩餘款項,想問:
1、裝備殘值是否可追討,或要求拿回部分裝備
2、裝備都是由我購買,是否構成侵佔
3、當時是給現金或由他人統一匯款,是否無法舉證
4、如果報警處理,會被受理嗎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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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是否有書面並不影響契約本身是否成立,而是影響到舉證以及判斷的問題。您所述情形,倘若確實一群人間有合資的意思,則可能會被認為已經成立契約關係,至於契約的內容(規範)則要端視當初口頭議定而定。

而所謂的合資是一種籠統的說法,到底合資者間針對合資購買之物的歸屬如何?等等,均需要看當初的約定內容而論。倘若此種合資有類似民法上「合夥」的性質,原則上於拆夥時,可經過清算程序計算各合夥人可以退回的資金,如有虧損亦需要共同承擔(甚至可能超過原本的出資額)。因此您所詢問題一,要取決於當初全體約定而論,同理關於問題三,確實可能會有舉證的問題(尤其金流部分如係現金而無簽收、發票等文件,會很難舉證)。

您所詢問題二、四的前提,必須裝備的所有權是屬於您,而其他人未經同意據為己有,始有刑法上侵占的問題,因此跟前述契約約定內容息息相關,而警方原則上只會受理刑事告訴,若您明確提出侵占罪告訴警方當然會受理,但是後續是否確實會構成侵占則要端視檢察官於偵辦後的決定,有一定機率會被認為僅係單純民事糾紛而不起訴,由當事人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因個案情節過於不確定,以上僅能先就法律上規定原則性回覆,具體仍應視個案情節判斷。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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