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遇到雇主在年前發不出年終獎金的問題,而合約寫出「年終獎金:2個月薪資」,雇主以其並未寫「保障」,回覆員工,且表示歡迎提民事訴訟,員工勝訴機率低,想請問事實真是如此嗎?另想詢問是否走上民事訴訟將會非常麻煩?
A:
如果勞動契約明白文字約定年終獎金二個月,然只有經常性給予就是「工資」,勞工因為工作取得的報酬都叫作「經常性給予」,但如屬恩惠性給予是「勉勵、恩惠性質」的給予,不是經常有的。
年終獎金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是獎金恩惠性性質並非工資,但若勞動契約特別約定,這種年終獎金就屬於經常性給與而非恩惠性給與,換句話說,公司的薪資結構保障每年14個月,這多的2個月可能是以年終獎金的性質來給,已經是雇主和勞工約定工資的一部分,和勞務間有對價關係。 這種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的給與,即便公司以年終獎金的方式發放,法院也可能認定是工資。這是優於勞基法約定,倘若雇主未履行,勞工可依據契約提起履行契約請求。
何志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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