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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朋友創業,擬定合作合約


何OO 發問於 2024-04-10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最近與朋友一起加盟創業,設立有限公司,加盟金210萬有三人一起參與合作。
A目前分配34% 出金比例
B與C皆為33% 出金比例
因此A為負責人
B與C為股東
而最後的盈餘分配也是按照此比例區分

想擬定合作合約,但不知如何進行下一步,請問是否能給予更多幫助,謝謝。

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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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決定設立有限公司下,可依公司法經有限公司分派盈餘:

一、依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六、本公司所在地。七、董事人數。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因此,可在公司章程載明股東出資額與盈餘分派標準。

二、依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因此,有限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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