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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方薪資積欠及以薪水強迫簽協議

資方薪資積欠及以薪水強迫簽協議


LOOOO 發問於 2024-04-10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想請教一下
本人於公司3月離職,但公司3月的薪水給付不完全,只給予了一部分,剩下的薪資如我要領取的話要簽署「保密及均不得提起任何民事、刑事、行政之起訴、告訴、申訴、檢舉;若已提起者,本人應即時撤回,並應向相關機關表示雙方業已商談處理完畢,本人同意不予追究。如違反時,本人應按照薪資所載金額再加一倍後,照數賠償公司。」
想請問:
1.我是否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簽署同意書
2.公司積欠薪資還以同意書要求不簽署不能領取薪資是否違法?
3.這份協議公司不願意提供複本給本人是否違法?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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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換言之,雇主無論認為勞工有任何違約或是要賠償雇主等事由,均不得自行預扣應給付之工資,解釋上雇主應先給付工資後,如有相關爭議再另行解決或請求。就此雇主違法之情形,您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是調解,或是以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因此就您所詢的同意書,本即無必須簽署之義務。

至於任何協議書之副本是否交付,取決於締約雙方之約定,亦即您也可要求同意書須一式二份,否則您不同意簽署,再端視雇主之反應。原則上您所詢情形,因雇主所為已經違法,且其同意書係要求您拋棄相關權利、不為後續追究,影響甚廣,請務必慎思。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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