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要回復如下:
一、首先要檢視契約條款的本文。究竟是規定「總部有價格調整權利」或是「達到某些條件時,總部『才能』調整價格」。
二、如果是前者,也就是總部有任意調整的權限,則總部當然可以主張「依照合約條款」調整價格,然而加盟契約是定型化合約,無論民法或是公平交易法都有管制,不能訂立「顯失公平」的條款。公平交易委員會有專門為加盟關係訂立相關規範。
三、如果是後者,那麼加盟總部不一定有權調整,如果確實約定的調漲事由沒有發生,加盟總部就無權調漲。
四、至於要構成詐欺,有相當困難。因為即使觀感上您可能覺得有「騙錢」,但加盟總部是明確地漲價,並非「直接」以詐術騙取財物。二者在法律上還是有所不同。
Francis Lin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 (請告知總機轉林冠亨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