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B.由於調職乃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內容的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亦應有下列調動五原則之適用;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C可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出申訴: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地方政府勞工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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