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律師,
一、有一位賣家於社群軟體上向我詢問,說要以合作方式,用商品的成本價格賣給我他的商品,並請我幫忙推廣此商品,雙方商談後,我回覆他可以合作,於是賣家幫我預留了商品,並要求我先付款,後來覺得此商品並不適合我,想向賣家取消合作,但賣家執意「已幫忙預留商品」不得取消並執意要我付款,但是我並未收到他的商品,也沒有付任何訂金,想請問以上情形,是否有成立買賣契約或是合作協議呢?若是我拒絕付款或取消合作,是否有相關法律疑慮?
二、請問以上情形,是否屬於賣家與買家交易關係?屬於通訊交易?
三、請問以上情況是否適用「商品七天鑑賞期」條例?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該合約是口頭還是書面簽署的意思表示一致,都不會影響契約已成立的效力。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的交易,如所購買的商品是為另行銷售之用,與消費為目的的交易規範不符,不適用消保法相關規定。
本件可先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亦可持相關事證(如所述的相關對話截圖等資料),委由律師協助處理,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