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老闆開了兩間公司
負責人都是同一人
A公司30人,B公司三人
我勞健保都是掛在B公司
離職單老闆拿A公司的離職單讓我簽
(抬頭是A食品有限公司的名字)
請問這張離職單是否有效?謝謝。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之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乃該條所定之「服務證明書」即一般所稱之「離職證明書」,用以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
依本問題所示,您既任職於B公司,相關勞健保也都是掛在該公司,則雇主所應開立之「服務證明書」自須以B公司名義製發記載勞工在事業單位之內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而尚不得以A(他)公司名義為之。
雇主如有違反,恐將面臨罰鍰之行政責任(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 。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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