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公司違反採購法,尚在職期間如向地檢署檢舉,並提供公司內部文件作為證據,是否會被公司提告洩漏營業機密? 如離職後再檢舉,是否仍會構成洩漏營業機密?
A:
您好:
所謂營業祕密,必須符合營業祕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因此並非公司所有資訊均係法律上的營業祕密。
其次,倘若該內部文件符合營業祕密法所稱的「營業祕密」時,關於侵害營業祕密係定義在同法第10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公司可依同法第11條請求排除侵害、或依第12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如符合同法第13-1條規定情形時,有刑事責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解釋上如果擅自重製或洩漏公司文件時,確實有可能被認為跟上面的規定吻合,公司也可能主張據以提告;惟如目的並非基於不正當目的(例如背信或是洩漏給公司對手等),而係基於揭露犯罪之正當目的為之時,應可主張無犯罪(侵害或洩漏祕密)之故意等方向進行辯解以求免責,但仍無法排除公司明知目的正當仍執意提告的可能性,因為提告本來就是人民的訴訟權利。又上開條文均與在職與否無關,因此是否在職應不影響是否構成上開條文規定之判斷。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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