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於土地之(買賣訂金收据)、買方代書(無授權書之下)代簽人買方名字—是否有觸犯偽造文書或其他刑責?->
70 年台上字第 5782 號
送達證書乃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
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為法律規定之文書,其冒
名簽收或蓋用偽造印章以示簽收,仍屬偽造私文書。
2.因金額高達5仟多萬、只憑一只(買賣訂金收据)、買方代書只付款了200萬支票,如違約則要倒賠200萬->
2.1違約金要看契約的規定及有無過高向法院主張
2.2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3.承上題1 可否因買方代書-(無授權書之下)代簽人買方名字、此 (買賣訂金收据)視為無效呢?->
民法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這部分應是雙方攻防與舉證的問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