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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半強迫的簽下不利的會議記錄


李OO 發問於 2024-04-0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你好 事情是這樣:
我在電話中與經理爭取依照勞基法一例一休排休後,隔了一天被叫去約談。約談內容是「我被超過三名以上員工指控我散播公司不守勞基法排假等等不利公司的言論違反契約內容」然後要求簽署檢討報告。就算我一直說我沒做他們也沒有絲毫要妥協的意思,一口咬定我有做出不利公司名譽的事情。
甚至對經理談話結束後還換職等更高的執行長進來審問。不懂法律的我只能在對談錄音過程中盡力自保。怕不知不覺中有被誘導說出對自己不利詞彙。

請問之後如果檢舉公司違法被報復的話,這份報告是否會成為公司用來控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證據?

公司為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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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一般經驗來說,各類訴訟中各種可能的證據均有可能被提出,以作為取得勝利或是打擊對方使用,諸如各類書面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會議記錄、簽認文件、報告等)、交談或會議的錄音檔、證人陳述等等,在訴訟中均是可能會被提出當作證據使用的。僅於特殊情形,如違法取得的證據(例如觸犯刑法妨害祕密罪取得的錄音影)可能因為取得方式不合法而遭到法院排除使用外,其他證據大多會被引入綜合考量。

您所述情形,如您確實有在某些文件上簽名,確實公司有可能會將該文件用以主張員工坦承不當行為或違約使用,惟即便如此,法院亦會給您反駁、解釋以及表示意見的機會,倘若擔憂公司相關報復情形,大多也會自行先保留部分有利證據,以利將來可以反擊之用。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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