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有個財團、透過掮客來購買土地、當下(只有)簽訂訂金收據、長輩們已年邁並領有重大傷病卡、當下哥哥表
示 可否誏我們考慮幾天、但勿促之下、並未給考慮期、年邁長輩因考慮不周便簽訂了(土賣買訂金收据),
註:當下買方代書並未附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供審閱。
2.當下買方的代書未出示(授權書)、就代簽了買主的名字並蓋上木頭章。
3.買方代書給予了200萬支票、此筆土地成交價是5仟多萬。
4.爾後我們感到憂慮、因為出帳的戶頭是代書的。
5.後我們再約代書見面,將成交的日期押後,買方代書仍未出示買方(授權書),又代簽了買方名字。
6.那位代書告訴我們,我們如果不賣,就要告我們,不然我們還要依(簽訂了土賣買訂金收据)倒賠200萬。
註:我們感到害怕,對方是不是炸騙集團。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因個案涉及的金額較大,建議提供所簽署相關個案的契約或是文件委由律師協助,請律師協助幫忙查詢是否與個案操作上有利於我方主張之條款,縱使,確實有相關違約條款存在,該違約約定是否有過高之餘,也是可以斟酌之餘地。再者,如果嗣後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也可請律師協助幫忙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以得降低被對方唬弄之空間。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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