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備有外籍勞工宿舍,訂定宿舍公約,條文中有關於違約罰款,該罰款充當宿舍公積金,並給予每個要入住的外籍勞工簽認,這樣做是否有違反法規之疑慮?
另外有內務檢查在沒有確定檢查日日期也沒公布檢查人是誰,以及在房間內無人的情形下只有舍監一人自行進入房間且無全程錄影也沒有第三方公證人陪同,然後檢查到內務缺失只有拍照通知就叫人繳納罰金,這樣是否有違法的嫌疑?
A:
1.公司備有外籍勞工宿舍,訂定宿舍公約,條文中有關於違約罰款,該罰款充當宿舍公積金,並給予每個要入住的外籍勞工簽認,這樣做是否有違反法規之疑慮?->
勞動部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九、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事業單位報請核
備之工作規則,參據附表審核之。
附表訂立事項六審核注意事項
考勤、請假、獎懲、升遷->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
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
罰款。
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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