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貨車加裝升降車篷,司機未注意到高度撞到學校門檻,車篷是而外加裝的所以不算在保險內,這樣要算司機全賠還是公司應該有比例上的賠償(送貨也是在幫公司工作)
A:
1.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2.第 272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3.若共同損害侵權,屬,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責任比例,皆須對被害人負責
4.但共同損害侵權內部可對他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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