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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津貼取消及調職問題

津貼取消及調職問題


游OO 發問於 2024-03-3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您好

之前有詢問過,外商企業津貼(1年固定2次,每次固定1個月月薪)取消問題,律師解答,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種類。
回去翻閱公司規章,上面寫明夏季津貼及年終津貼,依公司業績制定相同月數支給全體員工,請教律師就字面上判斷,這是屬於哪種類,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呢?

另外,公司有打算將我調離現在部門及職務,辦公地點不變,業務內容完全不同,請問若是之後因所做與原先應徵進來的工作內容不同,導致表現不佳,公司可否因此原因裁員?謝謝律師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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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引用公司規章文字,此等津貼似係依據公司業績予以浮動,似乎保留了倘若公司業績不佳時無法支給之空間,又其規定似乎係將津貼作為一個整體給予全體員工,則就個別員工是否可以領得、或領得之多寡則未見清楚之判斷標準,似乎亦預留了雇主裁量的空間,整體而言與工資屬於「只要有提供勞務就可以獲得」的原則比較不像,初步認為可能較為接近「恩惠性給與」之性質。但倘若勞工能夠舉證證明雇主未依其規章處理,反而是固定性的給付給勞工時,則仍有主張屬於「工資」之空間。

關於調職,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亦即須與勞動契約約定相符的前提下,尚須符合上開調動五原則始為合法調動,倘若公司違法調動在先,欲以工作表現不佳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解僱勞工時,其解僱之合法性即生疑義。若您認為調動有違反上開規定情事時,建議向公司反映並保留證據,以利後續申訴或調解等程序使用。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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