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外商股份有限公司 更改人事制度,原先給付的全勤獎金及固定一年兩次(6月&12月)會發放一個月津貼皆取消
此津貼 公司2/3以上同事入職時,皆有口頭說明為保障14個月,後續進來的同事雖未說明,但仍會照入職時間按比例發放
(發津貼時滿三個月就會拿到完整津貼),以上皆為固定性時間及金額(一個月薪資)發放,公司片面取消想以業績獎金名目
來發放 請問以上是否合理 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前者是勞工工作的勞務對價,依照勞基法規定不能任意減少或不給付;後者則非勞務對價,是雇主在工資以外的額外給付,雇主有權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去判斷是否要給付、給付多寡等等。
是故,您所詢問的津貼問題,如實際上與工作績效無關,僅係一個給付的名目,會固定定期發放,或可以主張係「工資」的性質,此時雇主即不得以任何名目擅自苛扣;反之,如性質上較為接近於「恩惠性給與」,此時雇主有較大空間可以依照勞雇雙方間的約定(或工作規則等等)去決定是否給付。因此如有其他佐證可以證明係「工資」性質,不排除您有可以向雇主主張之空間,應視具體個案而定。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