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如何寫一份有法律性硬的切結書
內容比較屬於精神賠償的部分,前男友分手了一職騷擾
有告知後續再發生要賠償我十萬元
請問要怎麼寫會比較好呢?
A:
1.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先合意訂您方便的管轄法院
2.民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
,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
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
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
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
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
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
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
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3.精神賠償您需證明精神損失及數額, 不易被認同
4.建議約定具體的行為條款,改訂以違約金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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