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犯罪行為人的類型,可以從「是否實行自己犯罪」的角度,分為「正犯」和「共犯」2種類型[1]。「正犯」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共犯」則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而且在「共犯」的類型中,還可以再細分為「教唆犯」與「幫助犯」,其中幫助犯的意思,顧名思義就是「幫助犯罪的人」,規定在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要構成法律上所稱的幫助犯,必須同時符合2個條件:客觀上的「幫助行為」與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2.因此,如果公司旗下幹部只是單純知情不報,尚難認有以上的幫助故意與幫助行為,但若有參與高薪低報的行為,則有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等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何志揚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