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現行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如附檔。(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0/32907/)
2.故每日雖未達8小時,並不妨害勞工休假權利,雇主免除勞動之給付,是無需再另予補班
3.前開公司以工時扣除休假規定,並不符合勞動部例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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