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行為人確有以虛擬定位打卡,使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發放加班費,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行為人所涉詐欺罪嫌,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直接被害人應係公司,公司得以提出詐欺告訴追究其責任,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倘若非公司提出告訴,如其他同事等提告,性質上屬於「告發」,亦即類似檢舉提供情資讓檢警調查,因所涉罪名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檢警仍應進行偵辦,僅係倘若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時,告發人無法擁有如同告訴人一樣可以提出再議救濟的權力而已。至於您所述獎金比例降低等,似乎非直接損害,因此同事尚難以此認為屬於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故如要提告仍建議以公司提告為妥。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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