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有選任清算人,但當時因有訴訟(訴訟後來已結束),所以向法院聲報清算被駁回,因為已經隔了幾十年,清算人若現在直接拿當初向法院聲報清算的文件再次向法院聲請,法院是否會准?還是需要再將當初製作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檢察人及股東會一次?
A:
您好:
如依您所述,先前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遭駁回,應係因當時仍有訴訟進行中,無從得知訴訟結果,則清算結果難以確定,所以法院才會駁回。
惟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第1項)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2項)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第3項)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第4項)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第5項)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6項)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第1項規定係要求於清算完結時於15日內送監察人、股東會,第4項規定係於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因此依上開規定,如有逾期聲報情形時,法院可能認為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要件予以駁回。故建議循上開程序辦理後再向法院聲報為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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