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簽約日若在合約履行期之後
這份合約是否有效?
例:
合約履行期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31日止
補簽約日113年3月25日
A:
您好:
按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亦即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少數有特別要式的契約例外),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有共識時,即使只是口頭也成立契約。
您所詢情形,倘若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並沒有疑義,對於履行期間也沒有爭議,只是在契約已經履行一段期間後才補簽約的情況,並非法所不許,除非補簽約有法定得撤銷事由(如詐欺、脅迫等)並經過合法撤銷,否則如只是在契約成立之後才補簽書面契約的話,原則上不影響契約效力,契約仍屬有效。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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