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般律師事務所通常係以獨資或合夥團體方式經營,但從外觀上比較難以辨識,蓋因即便事務所僅有顯示一名主持律師,亦無法當然確認該主持律師即係獨資,亦有可能係與其他律師合夥而由其擔任主持律師。倘若係獨資事務所,原則上該律師死後其權利義務歸屬於繼承人;如係合夥,則權利義務應歸屬於合夥團體,再由合夥團體內部自行分配。
依您所述的情形,倘若係該律師已經依契約履行之項目,僅係價金尚未給付的話,如無法確定該事務所於該律師死亡後權利義務之歸屬關係,可以考慮依提存法第4條規定辦理清償提存,亦即將應該給付給事務所的價款提存到法院去,由法院保管,於完成提存時,即認為 貴司已經完成清償責任;將來實際權利人得自行向法院領取提存物,縱無人出面領取,亦不會影響到 貴司權益。
至於原契約之後續處理,必須依前述查明權利義務關係究竟由何人繼受,始能進一步判斷是否得以終止(即便要終止,亦需要找到對的對象表示)。倘若係獨資情形時,其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此時原則上委任關係因受任人死亡消滅,但如果契約有但書情形時,其契約仍不消滅,應端視個案情形而定。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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