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1條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其中第1項是雇主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事由,第2項是判斷是否合理的標準,第3項規定若欠缺第1項的正當事由或是不符第2項的合理標準時其約定無效,第4項則規定如果係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提前終止契約的話,勞工不用負擔違約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是您所詢是否能無痛離職或會否有違約金問題,主要即端視於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依您個案情形判斷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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