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已死亡近40年的叔公有筆土地是”中華民國“原住民保留地,沒有所有權,是跟鄉公所租用的,
叔公過世後,當時他的兄弟姊妹(皆已死亡超過25年以上)在民國73年自訂持分合約書,
請問1:這合約書當時有效嗎?
請問2:若有效現今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謝謝!!
A:
1.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第 16 條
原住民違反前條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已為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其契約。
2.叔公是原住民過世後,當時他的兄弟姊妹(皆已死亡超過25年以上)在民國73年自訂持分合約書,若他的兄弟姊妹屬全體繼承人,協議應屬繼承權利分割應無不可
3.協議依然有效,只是可能無法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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