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對象為幼兒(學齡前)想簡單開設繪本律動才藝班的收費授課行為
有需要設立行號或公司來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嗎?
還是只等到有需要時再申請即可?
那我該登記在哪一類呢?因為我是提供一個空間請老師來授課
但不知道是否被歸類於居家式托育行為
這樣負責人也需要有保母證照
所以想了解我這部分適合哪一類的事業登記證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學齡前兒童之教育機構,應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六、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指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前二款以外,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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