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設有全勤獎金(什麼假都不能使用才會有除了特休)
員工想用特休請病假才不會被扣全勤
,公司可以不給請特休嗎 ?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特別休假是否可以不准假的疑問,謹簡要回覆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休假」在法律上原則上不能限制,也不須檢附理由,如果勞工說他要請的是特休,除非是有:
1.「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2.「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而勞工再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
這兩種情形,資方才有與勞方協商之地位,改變勞方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之可能,不然依法不能限制。
謹一併提供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摘要,供您參考:
特別休假之行使,可謂專由勞方享有之單方行為,唯在「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而勞工再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等2種情形下,資方始得取得與勞方協商之地位,而有改變勞方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之可能,殊無賦予資方片面准駁之權限,亦不得附加其他行使排定權之條件限制之(本件個案事實不生第2種情形,就此情形,以下不予探究,先予指明)。故特別休假具有勞方優勢,迥異於其他假別之性質。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可知,特別休假原則上係由勞工排定,除了有第38條第2項但書情形時,雇主可以跟勞工協商調整外,原則上應該是勞工排定即可,至於勞工要用特別休假去做何事則係勞工的自由,雇主無權干涉。
惟須注意者,係您所謂的「病假」如係可以預先排定的醫療行為,使用特休處理較無操作上的疑問;但若是臨時生病,則須注意依公司工作規則是否得以臨時性請特休假,抑或於該情形僅能請病假,故建議您確認清楚請假相關規定,較為妥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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