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刑法所謂誹謗,係規定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1項係一般誹謗罪,第2項係加重誹謗罪,第3項則是免責事由與例外。您所詢情形,如認為客人於臉書貼文之留言足以毀損您的名譽,因客人係以「文字」為之,如欲提出告訴,會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惟將來於偵查過程中,雙方或可能攻防是否有第3項免責事由的存在,提醒您注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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