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屬定期性租約,原則上出租人應無法片面終止租約收回。您所詢情形,如係出租人以有重新建築為由提出要終止租約之要求,此時尚不直接產生租約終止之效力(也就是終止租約不合法),應認為租約仍然有效,承租人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權源不受影響;惟若承租人亦同意提前終止時,則會被認為雙方合意提前終止租約,此時則端視於雙方合意的內容是否附有相關條件?通常於此情形,倘若出租人有何要求大多會提出與承租人商討(例如賠償等),倘若雙方就終止租約以及附帶條件均達成共識時,才會發生合意終止租約的效力。
是於您所述情形,倘若僅止於出租人片面主張時,承租人得以拒絕,若出租人採取其他手段妨害租賃物使用時,得主張出租人違約、訴請賠償等;反之,若承租人有同意出租人提前終止,則應端視雙方就合意終止是否附有相關條件,如能直接以協商方式確認,自會較直接興訟快速簡便。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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