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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備償貸款之押金所產生利息之歸屬

備償貸款之押金所產生利息之歸屬


COOOOOOOOOOOOO 發問於 2024-03-20 | 臺北 | 水電燃氣業

Q: 律師好,想請教以下問題:
敝司在去年與租賃公司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以機器設備抵押方式取得一筆融資,以每期約35,000(舉例)償還該筆貸款,並約定應將該筆機器設備所產生之收入,由敝司之客戶先匯入租賃公司於銀行開立之備償專戶,待扣除應償還之本利後,再將餘額匯回敝司帳戶。
另約定敝司於該專戶應至少有3個月之餘額(目前約為10萬元左右)以備收入不足償還本利之用。

想請教以下問題:
1. 該筆類似押金存於租賃公司帳戶的「3個月餘額」所產生之利息,應該歸屬於哪一方?適用的法律解釋為何?
2. 若應歸屬於敝司,請問應該如何尋求救濟?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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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如該所謂專戶,係租賃公司開立在銀行之戶頭,亦即法律上該戶頭係租賃公司與銀行間基於寄託契約關係而產生,銀行負有保管之責,但其帳戶內之金錢屬租賃公司所有,因此在該帳戶內之金錢因此產生之孳息,亦應認歸屬於租賃公司所有。

且查,該三個月左右餘額性質上類似押金,但押金在給付給受擔保方時,其所有權即已發生移轉效力,也就是在匯入該專戶時押金就屬於租賃公司所有,因此產生的孳息自然也歸租賃公司;至於 貴司擁有的權利,至多僅係於與租賃公司間的契約關係終了時,得否結算返還押金的問題而已。也因為判斷上孳息應屬於租賃公司所有,倘無其他特別約定,原則上 貴司應無法向租賃公司請求。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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