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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扣薪


賴OO 發問於 2024-03-19 | 雲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因本人在12月老闆幫我升職也說加薪,但過了三個月還是沒有加薪,所以在三月十號領薪水後本人三天都沒有到公司就職,第三天老闆傳訊息來三天視同離職,想問這樣三月份的薪水會再扣在三天的嗎?還是做幾天算幾天呢?
因為有跟老闆提出為什麼薪水沒有調漲,
但是是老闆娘出面回覆,且老闆娘並不知道老闆有幫我升職並說會調薪,但我在公司做的事情已是升職後的工作範圍。
曠職的原因就是覺得薪水與做的事不成正比。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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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亦即符合此規定下,雇主是可以不用預先告知勞工,就可以把勞工解僱。因此如您所述情形,雇主解僱恐屬合法。

而薪水之計算,通常會以實際出勤日數比例計算。蓋因曠職這三日中,勞工並未按照勞動契約之約定提供勞務,雇主自然也沒有支付相應薪水的義務。就您認知的爭議問題,本應循正常管道反應為妥,而非逕以曠職方式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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