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亦即符合此規定下,雇主是可以不用預先告知勞工,就可以把勞工解僱。因此如您所述情形,雇主解僱恐屬合法。
而薪水之計算,通常會以實際出勤日數比例計算。蓋因曠職這三日中,勞工並未按照勞動契約之約定提供勞務,雇主自然也沒有支付相應薪水的義務。就您認知的爭議問題,本應循正常管道反應為妥,而非逕以曠職方式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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