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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時,需要恢復原狀給房東嗎?


AOOO 發問於 2024-03-19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跟房東租房子(店面),現今退租,房東要求招牌要拆除,鋁門窗要換回原本的,這樣費用超過押金的金額,請問可以押金就給房東,招牌跟鋁門窗就不處理了嗎?

房東說,不夠的部份,我要再補錢給他,這可以不用理會嗎?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房屋契約書裡面有一條有寫,房屋歸還時須回覆原狀)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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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431條規定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而上開條文,一般也會約定在制式的租賃契約中。

故不論依民法第431條規定,或依您所簽的租賃契約,在租期期滿退租時,均應將所承租之房屋回復到當初承租時房東交付予您之狀態。
至於押金本來就只是租金的一個擔保,而不是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的總額,如果回復原狀的費用超過押金的金額,當然房東先以押金抵償後,不足額之數仍可向您求償。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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