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瑕疵商品依舊存放在公司內並未帶走->
1.1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2 25 年上字第 7374 號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既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已完成竊佔之行為時,犯罪即
屬成立。蓋竊佔行為應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時而完成,與一般動產竊盜
罪係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完成者,固無二致也。
1.3既然瑕疵商品依舊存放在公司內除非您另有管道以己力支配瑕疵商品,否則尚難構成竊盜
2.公司一百元代貼費,我並未報代貼費->
2.1這部分語焉不詳,代貼費何指亦非您公司外人所能理解,無法判斷構成其他違法如背信侵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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