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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關於委託合約法律效力問題

關於委託合約法律效力問題


ROO 發問於 2024-03-18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公司資產需要出售於是委託銷售合約給不動產公司,合約屬於專任委託,在簽訂之前該公司仲介也有講解合約並給予我將近一周的合約審閱期,但是銷售狀況不佳想換間不動產公司處理,於是想解約。
跟該公司提解約時,該公司說我們當初所簽訂的合約是到出售為止,且定型化契約中也有寫到歸責於賣方問題解約的話公司是有權索取服務報酬的。
於是我把當初的合約副本拿出來確認,的確有這條歸責於賣方因素片面解約公司是有權索取服務報酬的,但我有疑問的是委託期間只有起始日,終止日空白的,但特約條款有寫"合約期至出售為止",合約這樣寫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嗎?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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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民法契約約定問題: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再依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713 號民事判決:「按契約乃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礎下本其自主之意思、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原則,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

依台端所述,由於定型化契約中未特定合約終止日,然而於特約條款有約定合約期至出售為止。依照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因雙方簽訂契約,契約會對雙方產生拘束。雙方已簽約約定特約條款,則可認定雙方已另外有約定合約終止日。
建議可檢視合約其他有關雙方義務之內容,確認是否有其他相關解約條款或可進行商業談判之內容,以便順利終止契約。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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