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無營業登記是否還可追討貨款
2.110年底至112年底拖欠貨款,於112年初開始追討貨款至目前,請問追溯期兩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現在還可否追討
A:
您好∶
依據民法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貴公司之貨款是從可向廠商請款時起算消滅時效,一般是送貨後對方簽收時起算,若雙方另約定月結則從次月1日起算時效。
依您所述,110年底到112年底的貨款,絕非係單一筆貨款,故時效的起算點一定都不相同,而須各別、分開計算。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李茂禎律師
律心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71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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