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供應商原本出貨給代理商,代理商跟網紅合作,網紅跟代理商叫貨,代理商要供應商出貨到網紅倉庫地址,代理商沒有把貨款給代理商,累積到200多萬,在100多萬時,供應商有找網紅,想知道貨款金流,供應商懷疑代理商跟網紅有詐欺疑慮,因為找代理商問貨款,代理商推給網紅,找網紅,推給代理商,廠商一直收不到貨款,網紅突然沒叫貨了,廠商就這樣變成貨款收不到,網紅知道供應商跟代理商可能有貨款問題,她還繼續一直收貨,賣出那些貨品,她去找供應商的代工工廠後就可以不叫貨,供應商的損失要怎麼討回?可以要求網紅退回商品嗎?
A:
您好:
一、首先應釐清所謂的代理商,在法律上是「代理」還是「經銷」。也就是說,所謂的「代理商」究竟是「買斷貨物」還是「居中轉介供應商與網紅進行交易但自己沒有買貨」。這是最根本性的問題,會影響接下來的討論。
二、如果「代理商」是買斷貨物再自己出售,那麼契約關係就是存在於貴公司與「代理商」之間,這就不是法律上的「代理」,而只是商場上大家俗稱的「代理」而已。此時貴公司要求償的對象就是「代理商」。
三、如果「代理商」符合「民法上代理」的條件,也就是代理商本身不曾當過買家,只是介紹買家,那麼貨物的買方就是網紅,而非「代理商」。
四、請檢視貴公司的line、email有無報價單、出貨單等顯示價格、品項、實際出貨數量的單據以及有無簽訂任何契約。若符合約定的付款條件,可依該等單據向買方(代理商或網紅,必須先釐清法律上的買方到底是誰)請求給付貨款。依不同情形,有「律師函」、「支付命令」、「民事訴訟」等途徑可選擇使用。
五、本律師對於供應鏈管理事務與爭議有相當豐富的經驗,並為許多製造業者服務,如有進一步委任規劃、執行法律行動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服務範圍:主事務所設於臺中,服務範圍包括六都及彰化
專長領域:供應鏈契約、商務爭端解決、公司治理、商務契約、跨國貿易與涉外商務契約、投資與併購、工程與政府採購、經濟犯罪(白領)、仲裁、新創事業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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