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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


小O 發問於 2024-03-16 | 高雄 | 其他

Q: 合夥開有限公司,我掛名公司負責人,他掌大章和管資金,我拿小章和管人事。朋友和房東簽約時,蓋公司大章和私刻我小章蓋租賃契約,我當時並不在現場也不知他那時私刻我名字小章。沒多久,因鬧糾紛導致公司沒設立完成。已知他有自共同合夥資金支付給房東一個月租金和押金和仲介費,目前人已捲款不讀不回。

1)現在房東對我追討第二個月房租,我只能被動支付房租嗎?

2)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和背信罪或者算是業務侵占?

3)退租產生的恢復屋況費用,可以求償嗎?

可以幫幫我嗎?謝謝您們

背信詐欺 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劵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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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有限公司為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同法第 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因您說最後公司沒有成立,那麼房東簽約對象是否為您個人?還是後來沒有成立的公司?
如不構成合法代理,您可主張租賃契約對您無效。
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之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我民法上之代理,係採顯名主義,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必須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始能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前述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必須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始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且不論該代理人有無代理,縱使為無代理權限之表見代理或無權代理,該代理人對外必須表明代理意旨,以代理人之身分,並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其相對人始能依代理法律關係對本人主張。
如您朋友未得您授權同意盜刻您印章,會有偽造文書問題,朋友將合夥事業款項捲走部分有可能構成侵占跟背信。
如租約等造成您的損害也可對加害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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