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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與股份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24-03-16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你好,我目前遇到的狀況是這樣的⋯⋯,當初有起發人A先生,他希望成立一間新公司(獨資.商號),於是招募了我們幾位一起過來成立,起初成立公司時沒有訂合夥人合約書,大家都是隱名投資。也口頭說明,盈虧大家一起負責。

但我們幾位股東都是有參與公司營運,有上班,投入勞健保,管理門市帳務,目前公司賺錢時都有依照當初的股份比例分紅下來(簡易股份明細),所以股東都會收到一份分潤表。

1.我們是一起投資創業的,這樣我們是算 純投資者?還是合夥人呢?

2.公司負責人是A先生,房屋租賃也是他(為幕後),我們是門市營運前線,目前公司營運都正常!而A想要用,房租到期為由,結束營業方式解散剔除我們,剝奪我們工作權利與股份權利,負責人可以這樣?

3.他用先解散方式,再找他人掛負責人,重新簽立房屋租賃合約,原地重新開業這是可以的嗎?

4.我們不想走,想繼續上班,領取該有的分紅可以嗎?

5.負責人有權利遣散我們,直接讓我們走,股份強制退還!我們不想退出能?!

6.這樣的結構下,負責人權利最大?,可以隨意更改負責人解散嗎?需要我們其他股東同意嗎?

公司治理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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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照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復依同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本件客觀上確實有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取得盈利,故您與其他投資人間具有合夥關係。

二、合夥事業之解散,應具備民法第692條之法定事由「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本件租約到期,因不能續租土地,合夥事業無從繼續營業,屬本條第三款「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合夥事業依法解散。

三、原合夥事業解散,該名A先生得另尋他人成立新合夥事業,並依該合夥事業之事務分配決定其負責人及合夥事業所在地等事務。

四及五、 如同第二點所述,合夥事業依法解散,無從繼續營業及領得分紅,惟仍應依民法第694、697及698條規定,先行清算程序並清償合夥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再各自取回出資。

六、獨資商號負責人僅係出名之角色,各合夥人間之權利及義務均相同;而本件因具備民法第692條第3款之法定事由,合夥事業即依法解散,尚無需其他合夥人同意。

以上,如遇有雙方無法協調情形,建議可透過律師進行磋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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