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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合夥開店問題


曾OO 發問於 2024-03-15 | 臺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們為5人投資,開立一間商號店面(隱名投資)
例如A.B.C.D.E(五人)
因意見不合
對方為A(負責人),想要剔除
C.D.E,這3位股東

想改成B為(負責人)
讓一開始成立的商號,結束營業,清算,然後直接踢出C.D.E,原地重新營業,是可以的嗎?
需要經過我們c d e同意嗎?!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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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隱名合夥亦適用合夥規定,故要結束合夥關係,原則上仍應得全體合夥人之同意。
民法第 700 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 701 條
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第 708 條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當事人同意者。
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
第 670 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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