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B從屬公司之經理人因獎酬獲得A控制公司所發行的員工限制型股票,依照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 令:該從屬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7 年 1 月 18 日(97)基秘字第 017 號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請問得列報的意思是除B公司可列為薪資費用支出外,也可由A公司列為薪資費用而不由B公司列報?
A:
您好,
依該號令第1點前後文:「該『從屬公司』...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的文義解釋,是「從屬公司」得列為薪資支出,也得不列為薪資支出,並不包含得由「『控制公司』列為薪資支出」的意思。
此點亦可對照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517390號令:「一、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由從屬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給與控制公司員工獎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控制公司應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及認列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控制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就上開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並認列其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由從屬公司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給予控制公司員工獎酬時,是「控制公司」「得」列報薪資支出,而非得由從屬公司列報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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