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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認為我把錢佔為己有

公司認為我把錢佔為己有


許OO 發問於 2024-03-15 | 臺北 | 其他

Q: 我是某公司離職的職員,我是1/30離職的資遣費拖到至今未給我答覆!我一再詢問一再與老闆說老闆已讀不回1月份薪資有誤提出要薪資單也遲遲不給,(上述這些問題一再詢問,他今天突然傳訊息說要跟我談,但並不是談這件事,而是下述的問題)
因公司薪水有算錯誤發給員工23000元,我就跟那位員工要求拿回來公司還(此有對話紀錄),且我也有收款,也有上繳給管錢的也有跟管錢的說(我有與管錢的確認過了他確實知道這件事情也確實我有上繳)但老闆說公司的帳不對認為我沒有歸還(上述與管錢的人有對話)所以說要告我請問是能告什麼?我能告他毀謗求償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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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依您所述,推測公司如欲提出刑事告訴,可能會主張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民事賠償責任部分,則可能依照民法有關違反僱傭契約之條文,或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您所詢問是否可以提告誹謗求償乙節,所謂誹謗係指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須以行為人有以口述或其他方式散布不實且足以影響被害人名譽為前提。同時,倘若確實有名譽權受損之情形時,民事上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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