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部分工時人員之排班,原則上須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如工時、加班、薪資計算等等),而在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之前提下,其排班原則上係依照勞雇雙方之約定處理。通常於勞雇契約中,可能會約明其排班之原則與規則等,若其約定無違法勞基法規定之虞時,基本上應尊重勞雇雙方之約定處理。
您所述情形,除您單方面有告知週六盡量不要排班外,是否有與雇主達成共識,透過雙方約定而成為契約之一部分?仍有疑義。倘若雙方並無相關約定時,排班應回歸於勞雇雙方的約定,也就是係以雇主排班原則處理。是倘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排班時,恐有違反契約或被認定曠職之風險。
至於嚴重遲到是否會造成解僱,則應端視工作規則如何判定此等遲到(或是否構成曠職),惟勞基法第12條第1項有載明解僱之事由,工作規則之規定如較該法條規定更嚴苛時原則上無效:「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以本件情形,較有風險的可能會是第4款與第6款,提醒您注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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