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我們公司是屬於17人小公司,是屬於冷凍庫製造業,我進這家公司已經有7年多得時間,從進公司以來每個月的薪資單上都會有績效獎金,但是今年2月份薪水,突然毫無預警的突然拿掉,也沒有說明原由,而且我的工作性質是屬於辦公室會計人員,當初面試時,老闆娘就說我的工作是屬於責任制的,我想說原先這個所謂的績效獎金也是一開始薪水單上就有的名目,突然拿掉屬於我的薪資一部分這樣有違法嗎。
A:
您好:
原則上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前者是勞工工作的勞務對價,依照勞基法規定不能任意減少或不給付;後者則非勞務對價,是雇主在工資以外的額外給付,雇主有權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去判斷是否要給付、給付多寡等等。
是故,您所詢問的績效獎金問題,如實際上與績效無關,僅係一個給付的名目,每個月都會作為薪資一部分給付時,或可以主張係「工資」的性質,此時雇主即不得以任何名目擅自苛扣;反之,如性質上較為接近於「恩惠性給與」,此時雇主有較大空間可以依照勞雇雙方間的約定(或工作規則等等)去決定是否給付。因此如有其他佐證可以證明係「工資」性質,不排除您有可以向雇主主張之空間,應視具體個案而定。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