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三年前因為此公司娘年事已高,請我們把它公司買下來(**有限公司),但之前的老闆一直在我收購她公司後,私下接訂單金額不小(時間約三年),是公司跟客戶一起開發的產品,這樣是否算盜賣公司產品,侵害公司財產呢?
A:
您好,因為您並未詳述相關細節,根據您有限的資訊,謹說明基本、簡要思考概念如下:
按企業併購法第4條,法律上所稱「收購」,係指A公司基於相關法律規定,去購買B公司的股份、營業或財產的行為。白話言之,收購的範圍,會依據收購公司(A公司)和被收購公司(B公司)間的契約內容而去決定。比較審慎的做法,是先了解收購契約的內容後,再判斷哪些權利或財產,會因為收購而移轉出去。
此外,針對公司跟客戶一起開發產品,有可能涉及所有權以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兩面向。前者會依公司和客戶間的約定,而決定所有權人是何人。後者會因為著作權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範,而有不同的規定。舉例而言,著作權法、專利法原則上以創作人/發明人取得著作權/專利權,但在委託著作/發明時,可以依公司和客戶間的約定,由某一方取得權利。此外,因智慧財產權法規範甚多,上面舉例僅為參考,請您一併注意。
因此,就您所詢問的問題,一個可以參考但並非唯一的作法,即是先去細讀原先收購契約內容,再去查閱公司和客戶的契約間,針對遭之前的老闆出售的產品,於當初合作開發時,有無相關約定。之後再依照前開步驟所獲得之資訊,去判斷您所面臨的個案狀況。
相關法條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收購: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專利法第7條第3項: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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