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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將住宅變更為辦公室


陳OO 發問於 2024-03-07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大樓住戶中有一戶於今年購買後私自將該戶變更為辦公室之用(未與管理委員會溝通,且住戶公約已明令禁止營業行為)。
想請問:
1:未經管委會允許及違反公約的情況下是否能要求其變更回住宅。
2:若住戶在區權人大會上投票禁止該戶營業是否有法律效力。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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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在討論對私人主張基本權的效力問題。由於基本權乃是源自於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因此基本權有所謂的「對抗國家性」,但是對基本權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而針對來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侵害是否得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https://zh.wikipedia.org/zh-tw/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3.若屬純住宅該戶已違反法律規定,管委會主張應有理由。
4.如該戶按法律規定本可申請辦公室使用,則視法官看雙方主張,即公約有無公益效益及憲法所保障該戶的自由營業權法效位階較高決定。
5.若該戶有簽署公約,或許認定上會對管委會較有利。
6.住戶在區權人大會上投票禁止該戶營業->第三人決議應無拘束他人權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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