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總公司為有限公司,總公司之其中股東3人於多年前合夥另投資塑膠廠,並由出資金額較高之股東擔任塑膠廠之董事長,作為總公司之供應商,專司生產塑膠零件供應總公司使用,因塑膠廠之董事長與股東間經營理念不同, 塑膠廠之董事長以塑膠廠虧損理由申請停業,為使公司之營運順暢,若公司之另一股東以個人資金在外成立一家塑膠廠,並接公司之訂單取代原停業之塑膠廠,請問:原塑膠廠之董事長,可否以背信名義提告該新設立塑膠廠之股東?
A:
您好:
這是標準的競業禁止議題。
一、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擔任董事者,原則上不能做與公司相互競爭事業的董事,也不能進行與公司競爭的經營活動,否則會有違反董事忠實義務,產生歸入權的問題。
二、若是單純股東,則無此義務。因為公司法上,負責公司營運的是董事,而非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制度中,股東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資而已。
三、但要注意,縱使菲擔任董事,但若事實上都以董事自居,公司「實際上」也是讓這位股東「行使董事職權」,那麼公司法會認定這種股東為「事實上董事」,仍然要與董事負相同的法律責任。
四、至於背信,有三個條件:「違背任務」、「致公司受損害」、「具有圖利自己、他人或損害公司的意圖」,從您描述的情況並沒有很具體明顯的背信行為。
五、以上經營事項的規劃與法律評估,若有進一步精確分析、研擬契約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以執行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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