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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客人直播買衣服要求退款

客人直播買衣服要求退款


范OO 發問於 2024-03-0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直播賣家!客人買了兩件衣服說尺寸不合跟商品沒有達到預期要求全部退款!還說有7天鑑賞期!我只能退款嗎?但我是現場直播也有說明不能退款取消、都是我先幫大家墊款拿貨!等於幫大家代購方式!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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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范老闆 您好

按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判決:「本件原告自承系爭代購契約是在蝦皮網站進行交易,由原告貼出商品照片讓被告選擇,被告於110年7月16日以蝦皮聊天功能向伊表示拒收商品,說要退貨,當時系爭貨物已到臺灣,但未寄送到被告指定收件地址等語(本院卷第165頁),則系爭賣購契約之交易過程,為被告於未能檢視商品下所訂立,且依系爭代購契約內容,為兼具買賣性質之混合契約,足徵系爭代購契約為通訊交易,又被告於收受系爭貨物前,已透由蝦皮聊天功能向原告表示拒收商品之意,堪認被告以電子方式向原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等規定,系爭代購契約已生合法解除之效力。」,該案例中,買家於蝦皮賣場請賣家自海外代購商品,後來卻在商品報關時解除契約,法院認為符合網站上代購商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契約,因此,網路代購仍然適用消保法有關通訊交易的規定,而享有七日的鑑賞期。

依照您所述,客人有拆開後試用再表示尺寸不合跟商品沒有達到預期,雖然消保法的鑑賞期並非試用期,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771號民事判決也有類似狀況,本案例是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Bosch獨立式洗碗機後,拆封安裝時發現尺寸不符,要退貨時被Bosch以拆封不能退貨為由拒絕取回退貨,該判決指出:「被告雖辯稱網站上已充分揭露相關尺寸資訊,原告無需拆開膠膜即可確認尺寸,原告僅以尺寸錯誤要求退貨無保護必要云云,惟雙方藉由網際網路方式進行交易,致原告無法於訂立買賣契約前獲得實際檢視商品之機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文賦予消費者7日猶豫期間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原告於收受系爭商品7日內主張通知被告解除契約,自無需說明任何理由,縱認解除原因係因尺寸不合而不符需求,亦無礙於原告法定解除契約權之行使。被告又辯稱網頁上已註明鑑賞期並非試用期,退回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原告已拆除膠膜無法回復原狀,故無法解除契約云云,惟按「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定有明文,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時,本當拆開運送包裝以確認是否為訂購之商品,且始能確認有無商品瑕疵,被告所銷售之系爭商品價格達41,500元,並非廉價商品,並經層層包覆,消費者購買前非但無法瞭解商品性能、清洗方式及操作便利性,甚至連外觀亦無法檢視,若謂消費者收受商品後僅能從事原裝外觀檢查有無瑕疵,尚難謂公平。再者,膠膜拆除並未損及系爭商品之效能,被告辯稱因原告拆開系爭商品膠膜之行為,導致解除權消滅云云,實難採取。被告雖辯稱原告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云云,惟原告本諸法律規定主張權利,難認有何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之情形,被告此部分辯解,亦無可取。」,因此,需視消費者是否為必要的檢查後,並於七日內表示退貨。

當然,若是雙方仍有爭議,可以請消費者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進行申訴,雙方藉由申訴程序釐清彼此的誤會,讓您能夠順利經營事業。

以上判決及相關案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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