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問簽約時,簽約名義是分公司,用印時,大小章可以蓋總公司的章嗎?
(例如:申請書上寫oo分公司,章卻蓋oo公司的大小章)
感謝!
A:
您好:
分公司於法律上與子公司不同,並無獨立之法人格,亦即僅屬性質上與自然人的「手足」雷同,而非一個單獨的「人」。話雖如此,實務上仍承認得以分公司名義簽約、起訴或應訴,而具有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
如題所詢內容中,如簽約名義係分公司卻蓋用總公司印章,於法應無不可,且實體上分公司既無獨立法人格,其締結之契約法律關係仍應歸屬於總公司。惟應注意將來倘若發生爭議時,締約他方可能會主張並非與分公司締結契約,而係與總公司締結契約,進而以總公司為被告提出訴訟。也就是說,在用印與契約記載的當事人不符時,可能會發生究竟契約當事人係何者之爭議。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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